山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“双清单”管理
2021年07月20日 09:18 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 【打印】
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山东省财政厅新修订的《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,《办法》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购买内容“双清单”管理。
《办法》要求,采取“正面清单+负面清单”的形式,明确21类公共服务和11类履职辅助性服务应纳入购买范围;明确融资行为、人员招(聘)用、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、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,防止“应买未买”和超范围“滥买”现象。
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修订充分把握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。结合山东省机构编制改革实际,将省科协、省残联等群团组织机关纳入参照执行购买主体范围,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列为承接主体范围,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,以更好发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政策功能。
为落实“放管服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《办法》还进一步扩大部门自主权,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报,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。财政部门将监管重点由项目审核转向项目执行的规范性,组织开展部门购买服务整体绩效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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